赣卫监督发〔2018〕2 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要求,我委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原《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赣卫法监字〔2011〕53号)废止。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
目 录
一、许可名称
二、许可类别
三、许可范围
四、许可依据
五、许可时限
六、许可数量
七、许可收费
八、许可条件
九、许可材料
十、许可材料要求
十一、许可受理部门
十二、许可实施主体
十三、卫生许可证
十四、许可程序
十五、其他规定
十六、注意事项
十七、监督部门
一、许可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许可类别
行政许可,一审一核
三、许可范围
适用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中明确的各类公共场所。
四、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四)《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58项);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23项);
(六)《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
(九)《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十)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
五、许可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收费
无
八、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许可材料
(一)首次办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
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延续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其中游泳场所水质、天然温泉沐浴场所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为1个月内出具)(检测项目见附表3)。
(三)变更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应当直接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新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变更的按“首次办证”程序办理)。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补证
已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因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等,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填写补证申请表。补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3.遗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书面说明(加盖公共场所印章,原件遗失的),或者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原件破损的)。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许可材料要求
1.申请表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应工整,空项处以“无”字填写。
2.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现场核对),并逐页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或私章)。所有申报资料应一式三份并使用A4规格纸(图纸除外),许可后,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3.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十一、许可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十二、许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审批部门。
十三、卫生许可证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格式:(市、县、区简称)卫公许字(年份)第****号(****为流水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张见附表4。
十四、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服务的单位)向县级以上卫生许可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资料审查: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后,应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书面凭证。
3.发放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发放《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十五、其他规定
1.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需要对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3.县级以上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共同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全覆盖的现场复核,复核许可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发现许可材料与实际不符、可以更正的,应督促立即整改,经营者应及时整改到位;经营者不能整改到位的,县级以上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公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予以从重处罚。
4.对不予许可的单位,卫生许可审批部门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公共场所的许可、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信息。卫生许可不在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批准后,将许可结果行文通报至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或者通过政务网将许可结果样本推送至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并根据需要可按季度或年度与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交换许可、注销、撤销等相关卫生许可信息汇总报表。
十六、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批;
(二)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完成审批;
(三)审批过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制作文书应注意申请人是否填写规范全称,许可项目填写完全、不漏项,注明许可证有效期。
(五)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多个公共场所类别的,应在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上一并注明。
十七、监督部门
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管处,驻当地卫生计生委纪检部门、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部门。
附表:1.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项目表
4.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张